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鉴证
【项目介绍】
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、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,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、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,不包括以继承、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。
【收费标准】
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
提醒:以上为行业收费标准,威海永然税务师事务所会依据企业资产总额、全年收入总额、帐务情况综合报价。
【资料清单】
1. 确认征收范围的有关资料
1.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2.税务登记证(国、地税)副本复印件;
3.《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》复印件;
4.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复印件;
5.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复印件;
6.《销售许可证》复印件;
7.《建设工程开工证》复印件;
8.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复印件;
9.合作开发协议;
注:(对于非常规开发项目,“五证”不全的,应提交有关取得
土地的资料和进行开发活动的资料);
2. 确认清算单位的有关资料
10.项目竣工清算报表;
11.税务机关出具的普通住宅的确认文件
12.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
13.项目建议书的批复
14.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;
15.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
16.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(附表)
17.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;
18.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。
3. 确认清算条件的有关资料
19.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;
20.清算项目的预算、概算书、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;
21.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,应提交注销税务登记
的有关手续,作为确认应进行清算的依据;
22.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,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
形式,包含:销售项目栋号、房间号、销售面积、
销售收入、用途等;取得实物收入的,应提交评估报告;
23.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;
24.主要开发产品(工程)销售明细表;
注:确认清算条件,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项目竣工清算报表、
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、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、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等四项资料;
4.确认收入总额的有关资料
25.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,包括:已缴纳的营业税、城建税、教育费
附加等。
26.企业领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;
27.银行明细对账单
注:确认收入总额,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:主要开发产品(工程)
销售明细表,与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,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等
三项资料。
5. 确认扣除项目总额的有关资料
28.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
29.合作开发协议;
30.上缴土地转让金收据复印件;
31.“四项成本”超标,应提交税务机关的核定文件;
32.按评估价确认扣除项目的,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;
注:确认扣除项目总额,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:项目
竣工决算报表,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,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
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,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,清算项目的预
算、概算书、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,借款合同,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
收报告,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等八项资料。
6.确认税款计算的有关资料
33.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一);
34.记录税款计算过程的有关资料;
35.已缴税款的缴款书复印件;
36.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账复印件。
7.清算申报的有关资料
37.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;
38.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;
39.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;
40.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;
41.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;
42.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。